xu-martin 2007-7-9 13:03
[原创]香港公司运作和管理详解/报税说明/帐户分析/老贴新名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一、香港体制优势 :[/color]香港是一个自由贸易港,因其没有贸易屏障、资金流动自由、规章条文透明度高、法律体制健全、税率低而明确,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投资优势,也给香港公司的发展提供相当宽松的环境。如香港公司五大特点:1、股东国籍不限;2、公司名称无重复即可;3、经营范围无限制;4、注册资本可任意提高,无需验资,不用到位; 5,海外利得无须纳税。
[color=blue][/color][/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二、如何运用海外公司做转口贸易,达到减少国际贸易成本的目的总结如下:[/color]
例如:假设印度客户下单100万给中国公司,中国公司将100万的货物出口给印度客户。其中成本价是80万,利润是20万。那在完成此项贸易后,其所得利润20万就要按中国的税率,打33%的企业所得税并且企业还要交纳其他增值税、行政事业性征费等等。
如果现在您成立了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可以用自己的香港公司先与印度客户签订100万的合同,而后香港公司再下单给中国公司,以80万购得。在您印度客户收到货后,会按合同,将货款L/C或TT给您香港公司100万,您香港公司再转帐80万给中国公司做“外汇核销”。这样,20万利润就留存在香港公司的帐户中,并且按香港公司税务条例,只要您的客户、货物、帐户,不在您香港本国,那您香港公司的业务利润,就属于海外利得,不用交税。(您香港公司在中国可以开立离岸帐户,其中的资金可以在国内外自由运转,不受外汇管制。)
整个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个原来一样,从上海出口直发印度。其中只多了个转提单的过程,中国公司先开提单给您香港公司,香港公司拿到提单后转让给印度客户就行了。因为香港公司是您自己的所以这个过程实际上就是您自己在上海完成的。另外很多客户直接让货代公司开发货人是香港公司、收货人是印度客户的提单,这样省去了转提单,并且印度客户在提单上看到的抬头只有香港公司。
[color=blue][/color][/size][/font][/b][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三、银行帐户[/color] 您可开在香港(比如汇丰、渣打、中银等银行),也可以把帐户开在上海(比如汇丰、渣打、荷兰、招商、交通、东亚、深发展等银行)。您海外公司在上海开的这种银行户口叫做离岸帐户,它等同于在境外开的银行帐户,帐户内资金可以自由汇给国内、国外、公司、个人,无须提交任何政府批文,报关单,核销单,发票,合同等,相当于个人钱包,外汇进出自由,任意支付,包括收取外汇个人佣金,因为属于境外帐户所以不受大陆外汇管制,不受到截汇,对您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如:转LC、收TT都是非常方便的。
[color=blue][/color][/size][/font][/b][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四、香港公司的税务情况:[/color] 香港的税种少,税率低,没有营业税、没有增值税,涉及公司所得的主要有利得税(税率17.5%),是公司营业收入减去成本,再减去合理开支,余下的纯利润乘以17.5%,即所需缴纳的税额。
香港还适用来源地征税原则,也就是说香港公司的利润来源如果不属于香港本土所得,不必向香港税务局缴税,但需要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据证明该利润属海外利得。
以上所列仅供参考,关键看您的公司一年来的真正运作而定,不过我们的会计师会根据您公司的具体情况做合理安排,如属海外利得会向税务局申报。
[/size][/font][/b][b][font=宋体][size=4] [color=blue]符合以下几点都不在香港发生可判定为海外利得:[/color] [/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1)办公场所 2)合同 3)客户(买家、卖家) 4)货物运输
[/color][/size][/font][size=2][/size][/b]
[size=2][/size][size=2][font=宋体][size=4][color=red][b]如何检验自己的香港公司是否处于正规管理以及利润合法状态?
[/b][/color][/size][/font]
[font=楷体_GB2312][size=4][color=#0000ff][b]香港公司是否要缴税,不是由注册公司来决定,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税务局来判定(AUDIT REPORT是香港公司向税务局反映公司一年运作状况的财务报告),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一般满足以下几点
[/b][/color][/size][/font][b][size=4][font=楷体_GB2312][color=#ff0000]1)办公场所不在香港
2)合同不在香港签定
3)客户不是香港的(买家,卖家)
4)货物运输没有经过香港
5)帐户不是开在香港的(非必要)[/color]
[color=#0000ff]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当一个香港公司满足以上条件,在理论上是可以合法申请到免税,但是必须请香港CPA根据自己香港公司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做一份AUDIT(即相当于国内的审计报告,只是香港一年管理一次,新公司18个月做第一次),完成AUDIT后专业的会计机构可以帮助客户做“海外利得申请[/color][/font][/size][/b]
[/size]
[size=2]若有任何关于香港公司或离岸帐户的问题可联系我.[/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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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11-7 17:38 编辑 [/i]]
xu-martin 2007-8-14 09:21
香港申请免税的条件(非0申报)
[b][size=4]香港公司是否要缴税,不是由注册公司来决定,也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由税务局来判定(AUDIT REPORT是香港公司向税务局反映公司一年运作状况的财务报告),根据以往处理的经验,一般满足以下几点:
[color=blue]1)办公场所不在香港
[/color][color=blue]2)合同不在香港签定[/color]
[color=blue]3)客户不是香港的(买家,卖家)[/color]
[color=blue]4)货物运输没有经过香港
5)帐户不是开在香港的(非必要)[/color]
[/size][/b]
[b][size=4] 但是有一点很重要,就是当一个香港公司满足以上条件,在理论上是可以合法申请到免税,但是必须请香港CPA根据自己香港公司一年主营业务收入做一份AUDIT(即相当于国内的审计报告,只是香港一年管理一次,新公司18个月做第一次),完成AUDIT后专业的会计机构可以帮助客户做“海外利得申请”[/size]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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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9-3 09:20 编辑 [/i]]
holly2008 2007-8-17 09:27
[size=3][color=darkgreen]现在有很多在大陆没有工厂个人的或在大陆有工厂商家,但是没有进出口权,同时在香港又注册了一家公司,虽然HK公司有进出口权.但他还是要委托外贸公司帮其代理报关出口货物,并用其HK公司的离岸帐户收汇.其中的c作是怎样的呢??
比如您的客户是一家美国客户A,您一直是通过外贸公司B出口货物的。现在的c作是:利用您注册的海外公司(假设是香港公司)先从国内公司购货,即国内公司通过外贸公司B先把货物出口给您自己的香港公司,然后再由该香港公司卖给美国客户A。这里该香港公司起到转口贸易的作用,但国内的货物仍可直接发至美国。美国公司根据合同将货款先付至您的香港公司的账户(该账户可在国内开立,叫做离岸账户),而香港公司再把有关成本等费用付给外贸公司B(让外贸公司去做退税核销等后续事情)。这样您的利润已经保留在离岸账户上了,该笔利润不会被结汇,在外汇使用上您可以随意的支配了;该笔利润也不需要交任何税的,因为香港是不征收海外利得税的。您需要用这笔钱时,可直接划到您国内公司的账户或您个人的外币账户的。这种c作的好处还有,外贸公司B也接触不到您的美国客户A了。
................................................................................................
专业注册海外公司,不论您在哪个城市,免费协助开设银行帐号,可自由收付汇. 不需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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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holly2008 于 2007-8-17 09:29 编辑 [/i]]
xu-martin 2007-8-20 17:22
关于香港公司报税的简要说明
[b][font=宋体][size=4] 香港有限公司每年均要向税务局申报税项,其责任由董事负责,如在指定时间内公司仍未能提交核数师报告、报税表及公司雇员的薪金申报表,税务局会对该公司作出税款评估。为避免多缴不必要的税款,董事应主动并尽快处理公司帐目并交予核数师审核,第一次核数期限为公司成立后18个月内(一般公司的截数日会定于3月31日/12月31日,有80%的香港公司都会选择在3月31日作为公司埋数的时间);当公司经营者收到税务局的有关信件或税表时,应该尽快安排有关核数师进行核数工作。
[color=blue]香港有限公司报税可分为两种:[/color]
[color=blue] 第一,DORMANT A/C(业务不活跃),[/color]同时满足以下条件适用:
1. 没有购买任何物业、资产;
2. 没有任何银行出入记录(银行月结单);
3. 没有经营任何业务。
[color=blue]第二,AUDITOR'S REPORT[/color][color=blue](核数师报告)
[/color] [/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 《香港公司法》规定:任何香港有限公司每年都必须递交核数师报告,交代该年度内公司所从事的一切业务。无论公司有无盈利都必须递交报告。
因为香港实行来源地征税原则,如果公司的盈利并非在香港产生,则香港税务局就无权要求该公司缴交利得税,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海外利得,申请获批准后就可豁免相应税款,但亦必须要做一份相应的核数师报告。
那为何“无需做核数师报告”的观点会在许多公司中流传呢?因为核数师报告并非任何人都可以做。必须持牌的CPA注册会计师方有资格出具核数师报告。内地的许多商业咨询公司并不拥有合格的注册会计师来完成核数师报告。因此,为了避免麻烦与怀疑便声称“无需做核数师报告”或“只需要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此种行为会给客人带来极大法律隐患。对此如果有任何疑问,您可致电香港税务局查询。电话为:00852-1878088 或登陆[url]http://sc.info.gov.hk/
当然,有些客人长期做业务不活跃的核数师报告,并且不经过香港进行业务,对此香港税务局是很难采取法律行动的。但一旦客人经过香港,就很可能收到法庭传票,甚至被拘留。这些经历将是十分惨痛的。
根据香港的法律,一间有限公司须每年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表,每年至少要做一次核数师报告,至于核数师报告提交税务局的次数则并不确定,税务局一般要求有限公司至少一年交一次,也有半年交一次,甚至也有两年交一次的,他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而作出不同的安排,但一般来说是一年交一次。
当一间香港有限公司收到税务局发来的报税表,在法律上要在一个月内向税务局递交一个核数师报告。否则,如果核数师报告递交延误而又没有申请延期,轻者,公司被政府罚款;重者,除高额罚款外,董事还要承担行政责任。
[/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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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9-3 09:22 编辑 [/i]]
xu-martin 2007-8-20 17:26
背对背信用证与转开信用证
[b][font=宋体][size=4]很多朋友用香港公司对于收LC的问题存在疑问,特整理下列情况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BANK TO BANK L/C VIA TRANSFERRED L/C
案例(信用证的转开是对SOHO来说,是客户资源保护的重要方法)
一.出口商与中间商签定$100万合同,中间商以$120万与进口商签约,货物是30辆轿车,中间商利润为20万美元,发货港为上海,目的港为纽约.出口商为上海ABC汽车厂,中间商为香港EFG公司,进口商为纽约OPQ公司, 现进口商向中间商开出一个L/C,$120万(此证称为母证),
[color=blue]转开L/C.[/color] 中间商以母证为依据,我行向出口商转开出一个L/C, $100万,此证称子证,子证仅可以修改母证如下条款:[见APPLICATION FOR PARTIAL TRANSFER OF LETTER OF CREDIT]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开出的子证,然后发货,将提单 $100万的发票,装箱单交给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离岸银行通知中间商替换发票成$120万,离岸银行将$120万的新发票连同其它单据寄给进口商银行,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解付$120万给离岸银行,离岸银行解付$100万给出口商银行,余额$20万进中间商在离岸银行的帐号.
[color=blue]背开L/C[/color].中间商向离岸银行提交100%的保证金,即$100万, 离岸银行据此开出一个全新的,完全独立的L/C 给出口商, 此称背对背L/C, 它可以修改母证所有条款,完全凭中间商意愿.
出口商接受离岸银行的背开L/C .然后发货,交单给离岸银行仪付,发票全额$100万,离岸银行审单无误后,当场向出口商银行解付$100万, 同时通知中间商买单,中间商授权离岸银行对外解付,然后领回全套单据.
中间商将该套单据进行替换,更改.如将出口商发票$100万改成自己发票$120万,将有出口商名字的提单替换成有自己名字的提单,其它单据照样更改.然后交给离岸银行议付.离岸银行对照母证审单无误后,向进口商寄单索汇,进口商银行审单无误后向离岸银行解付$120万, 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提货.
[color=blue]两者区别
[/color]1.转开出来的子证的所有条款,都必须依据母证原有条款开出.
2.转开L/C 只适用交易货物不发生变更,改装,加工等.
3.转开L/C 如c作不慎,有可能泄露中间商机密,要求转证银行对转证有熟练掌握.
4.转证情况下, 出口商只有在母证货款付给中间商后,才能取得货款..
5.背对背L/C 全都不受上述限制
[color=blue]对于信用证结算的客人一般都是用可转让LC,这样自己不用支付保证金,c作更方便.
[/color][/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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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9-3 09:25 编辑 [/i]]
xu-martin 2007-8-28 17:05
香港公司境外帐户和大陆离岸帐户区别
[b][font=宋体][size=4]香港公司成立后开帐户有两种选择:
[color=blue]第一种是帐户开在境外作境外帐户,比如现在比较多的会开到香港。香港当地没有外汇管制,将来帐户里所有款项你可以柜台直接提现和取现,香港作为世界第三大金融中心,银行的服务也比大陆来的多.帐户开香港的话,开户时需要公司股东董事到场当面签字,作为今后c作凭证,以后也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电话、传真c作在大陆c作。[/color]
[/size][/font][/b][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第二种是帐户开在大陆,叫做离岸帐户。跟开在香港一样,离岸帐户的性质属于境外帐户性质不受外汇管制,用汇方便,可以任意转帐,开户是你直接去到大陆的银行办理即可。但是离岸帐户不能直接存现提现,用汇可以通过先转帐后提现的形式完成。
[/color]
[color=red]如果将来香港公司的结算方式都是TT的话,那么可以说帐户带在HK还是大陆的离岸帐户都是一样c作。但是如果L/C结算较多的话,那么帐户开HK就会需要你把单据速递到HK开户银行,时间上和安全性上都是需要考虑的一个因素。其实一个HK公司是可以开设多个帐户的,可以根据自己公司的情况选择先开设一个最方便的银行帐户c作起来,如果后续业务发展需要再开其他帐户的话再开设也是一个选择。[/color][/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ff0000][/color][/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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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martin 2007-9-3 09:28
大陆开设离岸帐户内资与外资银行比较
[b][font=宋体][size=4]现在大陆拿到中国人民银行牌照可以开设离岸帐户的银行内资外资已经有很多了,对于用香港或其他海外公司c作贸易的朋友选择哪个银行开设帐户是比较重要的事。
[color=blue]内资银行主要有(交通、招商、深发展、浦发展、厦门国际、广发银行等)
外资银行主要有(汇丰、渣打、东亚、荷兰、恒生、德意志、星展、盘古、菲律宾首都银行等)
[/color] 内资银行在将来的转帐手续费用上总体是比外资银行来的底,国内网点比较多,除了各大城市以外其他很多城市的内资银行分行也能办理离岸业务。不过内资银行很多都会有一个启动资金的要求,一般要求在三个月内存入5W美金或等值外汇的启动资金把帐户激活,激活后这笔钱可以转出帐户,如果没有达到这个限额那么帐户将作为预备帐户,资金只进不出,这点对于很多贸易量不是很大的朋友会有一定的麻烦。
外资银行的话转帐手续费用上总体要比内资银行来的高些,在国内的网点主要是集中在各大城市。不过外资银行没有内资银行的启动资金要求,这点对于很多贸易量不是很大的朋友就更人性化了。由于离岸帐户目前是由各自银行的离岸业务部或国际业务部来管理,所以相对来说外资银行的帐户c作来的更灵活。
同时如果你的离岸帐户转出款项给国内的另一帐户,如果那个帐户是和离岸帐户开在同一银行,那么很多银行是有费用优惠或者直接免费的。
[/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 具体选择哪个银行还是要看你是希望在哪里开户,和你对银行的要求,然后选择最适合你的银行。[/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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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martin 2007-9-6 09:17
转口贸易c作图例
[b][font=宋体][size=4]就海外公司的好处总体来说(以香港公司为例):
[color=blue]1、品牌[/color]:香港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政府没有过多管制。使用“国际”、“集团”、“控股”等等都是可以!所以可以利用香港有限公司做一个品牌效用!如:国内的公司名是“ABC有限公司”,那在香港也可以注册一间“ABC(香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国内宣传时,给到客户本公司是国际集团的形象!
[color=blue]2、外贸[/color]:香港是英美法系国家并且没有外汇管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税务条例中,都适用“利润来源地征税法”。所以,如果您打算注册海外公司运转贸易,那就要和自己的海外客户所在国避开。注册香港有限公司c作贸易比国内公司c作贸易具备优势的是两点:[color=blue]海外公司做贸易所产生的利润,可以合法免税;海外公司的帐户可以自由外汇资金流动。[/color]
[/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就如何运用海外公司做转口贸易,总结如下[/color]:
(理解这一问题,只用举一个例子,就可以清清楚楚有所了解。)
案例说明:上海A公司有一批价值为70万美金的货物,准备以100万美金的价格卖给美国B公司。(对于无进出口权外贸企业,依然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流程不变,但是大大保密了自己的海外客户信息,详细c作可看之前信用证的解释)
[/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color=red]◆1.一般贸易出口运作[/color]
[/color][color=blue]上海A公司<========>美国B客户
100万
注:合同:========>
收款:<==========
[/color][color=red]分析: ①A公司盈利:100万–70万=30万,按照中国的税制进行完税。
②100万美金全部打到国内被结汇,汇率有损失。
[/color]
[color=red]◆2.转口贸易出口运作(上海A公司通过一间香港离岸公司做转口)
[/color]
[color=blue]上海A公司=================美国B客户
\\ //
U$80万 U$100万
\\ //
香港离岸公司
[/color]
[color=red]分析: ①A公司盈利:80万–70万=10万,按照中国的税制进行完税。
②C公司盈利:100万–80万=20万,根据香港税务法规定:业务不在香港本土发生,是无需向香港税务局交税的。受益20万美金留在香港公司帐户,不会被结汇且不会被打税。
③80万美金打到国内被结汇,汇率损失减少。[/color][/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ff0000][/color][/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ff0000][/color][/size][/fon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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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9-6 09:22 编辑 [/i]]
xu-martin 2007-9-10 17:37
如果有什么疑问欢迎MSN联系或来电咨询,我会一一解释.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xu-martin 2007-10-16 09:09
香港公司税务情况分类
[b][font=宋体][size=4] [color=blue]香港本土税种比较少,主要的税种包括:利得税、物业税、薪俸税、厘印税、增股税、印花税、遗产税[/color],对于五种特殊产品还涉及进口关税(烟、酒、化妆品、汽车、燃油)。
对于一间成立之后不在香港实地运作的香港公司来说主要的税种其实就是“利得税”。
[color=blue]利得税一般是指任何人士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所得的来适自于香港的利润征收的税。
[/color]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任何人士[包括法团,合伙业务,受讬人或团体]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从该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在香港产生或来自香港的应评税利润均须纳税,而如果属于售卖资本资产所得的利润则除外。对于征税的对象是没有香港人或非香港人的区别。利润的来源主要是依照案例法的原则来确定的,所以香港人在非香港本地所赚取的利润是可以不在香港交税的,反过来非香港人如果赚取来自于香港本地产生的利润,则需要交税。香港的税务条例亦列出了一系列的规则,用于判断某些利润是否源于香港,及在某些情况下该利润是否来自香港经营的业务,从而最终判断这些利润是否需要在香港交税。如果是并非在香港当地产生的利润,即使将这笔钱汇回香港,也都不需要交税的。但是一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间香港有限公司将其控有的一个物业卖出并赚取了利润,则这种情况有可能要交利得税也有可能不需要交利得税,这主要是看该物业的买卖是否属于公司营利计划的一部份,如果是,那么该物业的买卖就会被看作公司是在经营一项业务,当然这个动作所赚取的利润是需要交税的,反之,则不需要交税。
[color=blue]利得税的税率每一年都有可能不同的,因为它是变动的,例如在2002/03年度利得税税率为16%,而从2005/06年度至今的利得税税率则定为17.5%
根据利得税的定义,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需征缴利得税;
1、在香港经营任何行业,专业或业务;
2、从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获得利润,而售卖资本资产所产生的利润除外;
3、该利润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color] 当然,这也并不是绝对的,因为税务条例中曾有一些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的.因此,在判断是否需缴纳利得税时还需查看附属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会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如果考虑过这些因素后发现没有应缴的利得税,则应该再考虑是否有相关的附属条例有特殊规定,以决定曾否根据这些特别规定而产生应缴的利得税,若发现有缴税责任,则应交税.
[color=blue]虽然在决定是否有缴纳利得税的责任时需要考虑不少因素,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香港跟其他大部分国家或地区有所不同,就是有关纳税人的居住地[如为法人,则其注册成立地点]对其缴税责任及税务责任的轻重并没有影响.因此,香港人和非香港人,以及香港公司和非香港公司在利得税方面的征缴方式基本上是完全相同的.
[/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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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本帖最后由 xu-martin 于 2007-10-16 09:10 编辑 [/i]]
xu-martin 2007-11-7 17:36
海运提单的背书!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一)背书的类型[/color]
1,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时,由托运人(SHIPPER)背书.
2,当收货人一栏写记名指示(TO*****'ORDER或TO ORDER OF ****)时,由记名的一方背书.具体有三种情况:
A: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托运人指示时(TO SHIPPER'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_,由托运人背书!
B: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申请人或其他某商号公司指示时,由申请人或该商号公司背书.
C:当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某银行指示时,由该银行背书.
[color=blue][/color][/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color=blue](二)背书的方式
[/color]A:空白背书------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
B:记名背书-------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又书写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与地址.
C:记名指示背书------既书写背书人的名称.地址,又要书写"TO ORDER OF+被背书人(海运提单转让对象)的名称与地址.
[/size][/font][/b]
[b][font=宋体][size=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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