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non 2007-6-7 18:11
讨论 关于电器出口的认证
:handshake 近年由于各国出口认证的限制性条件,使得电器出口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比如Ul Dubby 3C 6C CE 等等,大家可以在这里交流一下出口到各个国家需要的认证,如何合理的规避和申请各种认证:handshake
lenon 2007-6-7 18:14
欧盟CE认证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认证应运而生。因此,CE认证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认证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种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组的缩写,原来用英
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意大利文为COMUNITA EUROPEA,葡萄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IA,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改EC为CE。当然,也不妨把CE认证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 (DEMAND)[符合欧洲(要求)]。
谁授予CE认证标志?
CE认证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测试试验室核发,而应由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根据上述八种模式中的一种(或混合),
自行制作和加贴。
谁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制造商或其代理商,或欧盟成员国的进口商必须对CE认证标志的正确性负责。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是谁?
CE认证标志的接受对象为欧共体成员国负责实行市场产品安全控制的国家监管当局,而非顾客,当一个产品已加附CE认证标志时,成员国负责销售安全
监督的当局应假定其符合指令主要要求,可在欧共体市场自由流通
CE认证标志的意义在于:
用CE认证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用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
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行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认证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认证标
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认证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认证标志规定的,将被限
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可供厂商选择的使用CE认证标志的模式有哪几种?
目前,欧盟认可的使用CE认证标志的模式有如下八种:
(一) 工厂自我控制和认证。
Module A(内部生产控制):
1.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2.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3.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
装过程供检查。
4.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Module Ab:
1. 厂家未按欧洲标准生产。
2. 测试机构对产品的特殊零部件作随机测试。(二) 由测试机构进行评审。
Module B(EC型式评审):
工厂送样品和技术文件到它选择的测试机构供评审,测试机构出具证书。
注:仅有B不足于构成CE认证的使用。
Module C(与型式[样品]一致)+B:
工厂作一致性声明(与通过认证的型式一致),声明保存十年。
Module D(生产过程质量控制)+B:
本模式关注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工厂按照测试机构批准的方法(质量体系,EN29003)进行生产,在此基础上声明其产品与认证型
式一致(一致性声明)。
Module E(产品质量控制)+B:
本模式仅关注最终产品控制(EN29003),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F(产品测试)+B:
工厂保证其生产过程能确保产品满足要求后,作一致性声明。认可的测试机构通过全检或抽样检查来验证其产品的符合性。
测试机构颁发证书。
Module G(逐个测试):
工厂声明符合指令要求,并向测试机构提交产品技术参数,测试机构逐个检查产品后颁发证书。
Module H(综合质量控制):
本模式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控制(EN29001)。其余同Module D+ Module E。 其中,模式F+B,
模式G适用于危险度特别高的产品。
CE认证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年5月7日的(85/C136/01)
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目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
安全方面的基本安全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
就能加附CE认证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认证标志。因此准确的含义是:CE认证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一个带有CE认证标志的风筝,并不意味着能飞得好,而只表明该风筝符合安全规定.
什么是CE认证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认证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认证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
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 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CE认证标示主要步骤
(1) 设计产品使符合相关产品安全标准之规定
(2) 建立技术资料(TCF) (即为确认该产品已符合CE认证各相关指令之基本安全要求,而展示的具体资料)
(3) 实施品保制度
(4) 由核可之验证机构执行验证或签署自我宣告符合声明(某些特定产品须由核可之验证机构认可后方可贴附CE认证标示)
(5) 贴附CE认证标示
CE认证一致性声明有无标准格式?
指令未规定固定格式,但许多认证机构均设计有自己的固定格式。
使用CE认证标志,需要经过哪些合法程序?
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c作:
1.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认证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465/EEC号理事会指令,
在几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
2.根据指令要求采取自我评定或申请第三方评定或强制申请欧共体通知程序认可认证机构
评定后,编制制造商自我评定的一致性声明和(或)认可认证机构的CE认证证书,作为可以或准许使用CE认证标志的前提条件。
3.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自行制作或加附CE认证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
4.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认证标志部位,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
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 对特别危险的产品,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或)
质量体系认可的,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才能获准使用CE认证标志。
lenon 2007-6-7 18:34
CCC认证
2001年4月经国务院决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国家实行强制认证的产品,由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来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根据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3C认证")的有关文件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第一批实施3C认证目录内的19类132种产品如未获得3C标志就不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国家认证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还规定,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地国家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办理免办证明。
lenon 2007-6-7 18:35
CQC产品自愿认证
我国从2002年5月1日起实行国家强制认证制度(CCC),对于列入"CCC"目录的产品实行强制认证,对于未列入目录的产品若需要认证,采用自愿认证的方式,CQC自愿性认证标志见CQC标志管理。
对CCC目录外的产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QC)已发布《电工类自愿认证目录》和相关的《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CQC产品认证的模式是:型式试验+初次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认证的申请,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
一、未获证产品申请自愿认证
1、认证的申请
1)申请方式分二种。
①企业可以直接通过网络向CQC申请,CQC受理后通知企业送样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②企业也可以直接向CCC-CN提交《意向申请书》和产品认证的相关技术资料,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交《正式申请书》和《产品安全认证工厂审查调查表》给CCC-CN,由CCC-CN向CQC提交申请。
2)申请所需提交的资料:
a. 认证申请书
b. 申请人的注册证明(初次申请)
c.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需要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若有)
e. 生产厂的注册证明(若与申请人、制造商为同一单位时只需提交一份证明)
f. 生产厂的基本情况调查表(初次申请)
g. CB测试证书复印件,CB测试报告复印件(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
3)认证所需的产品信息:
产品结构图、电路原理图、接线图等;
元器件和非金属材料清单;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之间的差异文字说明和图片。
2、型式试验
企业送样,由签约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试验。
3、工厂审查
工厂审查由CQC直接派审查员到生产厂进行审核。
4、费用
自愿认证的费用分为:申请项+检测费用+工厂审查费。
申请项包括:申请费用,批准与注册费,管理年金。
产品认证的费用由CQC统一收取。
二、已获CCEE、CQC认证产品转换程序
对于不在强制目录内,但已获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所发CCEE(长城)证书,或中国进出口认证中心所发CQC证书的企业,若认证证书尚在有效期内可提出申请转换证书。
1、申请方式:
①原则上,转换证书直接向CQC提交申请。
②若企业需要,也可向GTIHEA提交申请。
2、申请所需资料:
①CQC自愿认证新老证书转换审批表(每张证书一式两份)
②CCEE证书正本
③有效的工厂审查报告复印件
④原测试报告结论页
lenon 2007-6-7 18:45
欧盟RoHS
[size=9pt] 2003[font=宋体]年[/font]1[font=宋体]月[/font]27[font=宋体]日[/font][font=宋体],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通过了[/font]2002/95/EC[/size][font=宋体][size=9pt]指令,即[/size][/font][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size][/font][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size][/font][size=9pt]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size][font=宋体][size=9pt]),简称[/size][/font][size=9pt]RoHS[/size][font=宋体][size=9pt]指令。基本内容是:从[/size][/font][size=9pt]2006[/size][font=宋体][size=9pt]年[/size][/font][size=9pt]7[/size][font=宋体][size=9pt]月[/size][/font][size=9pt]1[/size][font=宋体][size=9pt]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9pt]起,在新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设备产品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size][/font][size=9pt]PBB[/size][font=宋体][size=9pt])和多溴二苯醚([/size][/font][size=9pt]PBDE[/size][font=宋体][size=9pt])等六种有害物质。[/size][/font][size=9pt] RoHS[/size][font=宋体][size=9pt]指令发布以后,从[/size][/font][size=9pt]2003[/size][font=宋体][size=9pt]年[/size][/font][size=9pt]2[/size][font=宋体][size=9pt]月[/size][/font][size=9pt]13[/size][font=宋体][size=9pt]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9pt]起成为欧盟范围内的正式法律;[/size][/font][size=9pt]2004[/size][font=宋体][size=9pt]年[/size][/font][size=9pt]8[/size][font=宋体][size=9pt]月[/size][/font][size=9pt]13[/size][font=宋体][size=9pt]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9pt]以前,欧盟成员国转换成本国法律[/size][/font][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法规;[/size][/font][size=9pt]2005[/size][font=宋体][size=9pt]年[/size][/font][size=9pt]2[/size][font=宋体][size=9pt]月[/size][/font][size=9pt]13[/size][font=宋体][size=9pt]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9pt],欧盟委员会重新审核指令涵盖范围,并考虑新科技发展的因素,拟定禁用物质清单增加项目;[/size][/font][size=9pt]2006[/size][font=宋体][size=9pt]年[/size][/font][size=9pt]7[/size][font=宋体][size=9pt]月[/size][/font][size=9pt]1[/size][font=宋体][size=9pt]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9pt]以后,欧盟市场上将正式禁止六类物质含量超标的产品进行销售。[/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 [/size]
[b][font=宋体][size=14pt]《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size][/font][/b][b][size=14pt][/size][/b]
[size=9pt]2007[/size][font=宋体][size=9pt]年[/size][/font][size=9pt]3[/size][font=宋体][size=9pt]月[/size][/font][size=9pt]1[/size][font=宋体][size=9pt]日[/size][/font][font=宋体][size=9pt]实施的《管理办法》要求企业按照[/size][/font][size=9pt]SJ/T 11364-2006[/size][font=宋体][size=9pt]的要求加贴标识(在信息产业部网站上可以下载标识样本)[/size][/font][size=9pt][/size]
[font=宋体][size=9pt]《管理办法》核心内容:[/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电子信息产品设计者在设计电子信息产品时,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电子信息产品的环保使用期限由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者自行确定。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或进口者应当在其生产或进口的电子信息产品上标注环保使用期限,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 [/size]
[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生产者应当逐步减少并淘汰产品中铅、汞、镉、六价铬、聚合溴化联苯([/size][/font][size=9pt]PBB[/size][font=宋体][size=9pt])、聚合溴化联苯乙醚([/size][/font][size=9pt]PBDE[/size][font=宋体][size=9pt])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对于不能完全淘汰的,其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 [/size][font=宋体][size=9pt]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纳入[/size][/font][size=9pt]3C[/size][font=宋体][size=9pt]管理[/size][/font][size=9pt][/size]
[size=9pt] [/size]
[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进口者应当对其投放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进行标注,标明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含量、所在部件及其可否回收利用等;由于产品体积或功能的限制不能在产品上标注的,应当在产品说明书中注明。[/size][/font][size=9pt]([/size][font=宋体][size=9pt]标注标识要求[/size][/font][size=9pt])[/size]
lenon 2007-6-7 18:50
CB认证
为减少因各种不同的认证规则造成的贸易壁垒,消除多重测试和认证批准带来的时间延误和成本增加,使得企业能以更快的速度和更低的成本推出新的产品,帮助企业打开新的市场,IEC运用了若干个基于IEC国际标准的多边符合性评定体系。其中IECEE CB体系是其中较为成功的一个,该体系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践上看都是真正全球性的。
IECEE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与认证组织的英文简称。IECEE CB体系的中文全称是IECEE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的相互认可体系,该体系是以成员之间相互认可(双向接受)测试结果来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原则为基础。参加体系的各国NCB为了简化,按IEC标准进行认证或批准。在国家标准尚未完全以IEC标准为基础的国家,应考虑其所声明的国家差异,然而CB体系成功运作的先决条件是国家标准与相应的IEC标准的合理协调。最大限度地利用此体系,将促进和帮助世界各国的制造商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所需的信息交流。
CB体系的执行单位是按IECEE规则接受的各国家认证机构(NCB),这些NCB使用的也是按IECEE规则被接受的检测实验室,称为CB检测实验室(CBTLs)。CB体系以利用CB测试证书为基础,该证书提供了产品有代表性的样品已成功地通过检测的证据,表明它符合有关IEC标准的要求。为了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CB测试报告还可以附有证明该样品符合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补充报告。
截止2006年10月,已有45个国家成员机构加入CB体系,58家认证机构成为NCB,将近500间实验室成为CB检测实验室(CBTLs)。在2005年度,全球共颁发了40860多份CB测试证书,有40860多家工厂从CB体系中获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