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yudlei 2006-10-18 17:12
付款保证函瑕疵带来的隐患
[b]案情[/b]
国内A公司与加拿大B公司签订价值5万美元的服装出口合同,付款方式为D/P即期。因加拿大对纺织品进口有一定的限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A公司要全力配合B公司办理进口许可证。A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出运货物后,收到B公司来电,称由于加拿大海关实施新的规定,办理纺织品进口许可证时要提供提单、发票等全部贸易单证的原件。因此,B公司希望以预付25%货款的条件取得全套正本单据,待申领到进口许可证后再结清75%的余款。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有效控制风险,A公司委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海外追讨。
[b]分析[/b]
保险公司首先向加拿大有关管理机关核实纺织品进口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发现B公司的说法与事实不符。B公司声称,只有提供所有单证原件才能办理进口许可证;而保险公司通过海外调查了解,B公司作为中间商,目前资金紧张,存在资金融通的需求。鉴于上述情况,保险公司未同意B公司的要求,建议A公司作好退运和转卖货物的准备。不久,货物抵达目的港,B公司告知A公司尚未办妥进口许可证,表示愿意先行支付2.3万美元,同时出具保证函,保证在获得进口许可证后14天之内付清余款2.7万美元,希望A公司尽快放单。考虑到滞港、仓储及转卖等费用和时间的耗费,以及A公司有保证函作为风险防范工具,为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A公司同意在收到2.3万美元和保证函后放单。
获悉B公司已凭单提货后,A公司多次催收余款,但B公司一直采取回避态度并迟迟不履行付款承诺。同时,在审核B公司的保函过程中,保险公司发现于2004年5月26日出具的该保证函原文如下:“B公司同意在取得进口许可证后的14日内支付给A公司2.7万美元。B公司承诺不会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货款。”
该保证函既未指明贸易合同和相应的发票编号,也未明确全部发票金额,这不但极易导致对保证函内容的理解分歧,更为日后的债务追讨留下了隐患。当追偿渠道找到买家负责人时,对方矢口否认债务并拿出已支付2.3万美元的银行付款证明,声称早与A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以2.3万美元了结全部债务;A公司据此更改托收指示,同意B公司支付2.3万元并取得提单及货物。由于B公司出具的保证函确实存在严重的瑕疵,虽A公司又补充了与B公司的全部往来函电,但仍然无法找到任何有利于A公司的书面证据,进一步追讨债务的难度明显加大。
[b]启示[/b]
该案中,A公司要求B公司出具的保证函不但没有对A公司的权利起到应有的保障作用,反而给B公司逃避付款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总结以往类似案件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建议出口商应正确使用付款保证函。
首先,对于买家提供的付款保证函,出口商应在形式、内容和语言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查,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对应的合同或发票及金额等是否明确、保证函是否有期限或期限是否合理、签署人是否有合法的身份或授权、保证函的语义表述是否准确、是否设定过多或过分的附加条件等等。必要时,不妨向有关专业人士或律师进行咨询。
其次,保留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并争取获得支持保证函的其他书面证据。由于支付方式是贸易合同中的关键条款,任何更改都将对贸易双方的经济利益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有关的证明材料应以书面形式留存,亦可利用现代信息、通讯技术以电子、影音文件等形式佐证,以备保证人违约时,保证函受益人向债务人追索权益。
综上所述,更改支付方式往往意味着买家的付款能力或付款意愿发生变化,是贸易合同执行中的高风险信号,尤其在货物已出运、转卖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出口商更应高度重视并作出及时、合理的应对。
Rita 2006-10-19 07:31
货都出了,进口商又提出这些事,就是想不付款的嘛。:@